第五題:神審判的根據
經文:羅馬書二章12-29節
內容:
1。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必按(根據)律法受審判。( 12節下)
2。凡沒有立法犯罪的,必不按律法滅亡。(13節上)
3。沒有律法的外邦人。乃根據:
3.1 本性——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(14節)
3.2 良心——是非之心同作見證。(15節上)
3.3 理性——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(15節下)
4。藉著耶穌基督於神審判人隱秘事日子。(16節,參看約5: 22,徒17:31)
5。律法知識,不能使人免去審判。(19-20節)
6。拿知識和真理教導別人,自己若不行出來,反而玷辱神, 是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褻瀆。(21-24節)
7。不行律法的割禮是儀文。(25-27節)
8。外面作的不是,裡面作的才是,在乎靈,不在乎儀文。(28- 29節)
9。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,乃是從神來的。(29節下)
藉問答求解釋:
1。這段經文所闡述的審判根據共有幾種?
2。沒有律法的人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,這個「自己」 究竟指什麼說的?
3。本性和良心有什麼分別?良心和律法有沒有關係?
4。理性和本性如何區別?理性的功用如何影響良心?
5。理性的功用是互相較量;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, 良心的功用是怎樣的?
6。律法和良心定人的罪,需不需要經過互相較量?
7。於神審判人的日子,是藉著耶穌基督:
7.1 指神不直接審判人,乃藉著耶穌基督?
7.2 或因福音的緣故,神以耶穌基督為審判的標準?
8。從來沒有聽過福音的人,神要以什麼為根據審判他?( 參看太12:41-42)
9。神只根據人顯然的行為審判嗎?
10。神賜人律法的用意是什麼? 光有律法的知識而沒有行為有用嗎?
11。「外面」和「裡面」是單指「出處」, 或並指生活在其中說的。
12。凡不活在靈裡,或不出於靈的都算為儀文嗎?
13。什麼樣情況的生活,才可以得著從神來的稱讚?
應用:
1。認識神創造人的時候,所給人的賜予:
1.1 本性。
1.2 良心。
1.3 理性。
2。神給猶太人的賜予—律法。
3。認識保羅的福音。
3.1 神把審判的權柄交給耶穌基督。
A 耶穌為我們的罪受了審判。
B 信主耶穌就免去神的審判。
3.2 神以耶穌基督作為審判萬民的標準。
A 他成為肉身,是人類生活的典範。
B 祂賜予信的人有永生,使他們藉著這永生行出超凡的善行。(太5: 20)
C 追求「像祂」是免去審判虧損的積極行動。
4。人對神創造的賜予,和神救贖福音的責任:
4.1 審判是將來必有的。
4.2 今日因接受福音認識神而盡責任,是免去審判的方法。
5。福音不只拯救人免去將來的審判,若我們活在生命中, 還要從神得著稱讚:
5.1 神並非預定我們受刑罰。
5.2 神乃是預定我們得賞識。
5.3 若不忠心就要受虧損。
6。避免之路:
6.1 活在心靈誠實中做真基督徒。
6.2 跟隨福音之光,從隱密處受改正得拯救。
提示:
1。這一題是屬於福音真理方面,要以清明的理知接受, 又當以豐富的生命滋潤,才不致落入枯燥艱澀。
2。本性與是非之心不同,這兩者與理性(思念互相較量)也不同。
3。是非之心幫助本性做見證,理性的互相較量, 又可以矯正是非之心的可能偏差。
4。這三者也許就是我國先哲們所說的「良知」「良能」。 它們的功用確可以矯正人的心,幫助人選擇正確的路。( 但這些不是福音的本身,只是神創造的賜予。)
5。信徒正常光景,是活在生命聖靈的光中行走, 遠遠超過這三者的功效,但與這三者的功用並不相背。(約壹1: 5,2: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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